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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扶持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3 来源:
 《巴彦淖尔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扶持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扎实推进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助力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自治区文旅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专列、包机定制服务专项奖励政策》《招徕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专项奖励政策》,各盟市也相继出台了奖励办法(目前呼和浩特和乌海市正在履行签发程序,自治区本级和其他9个盟市均已出台奖励办法),我市也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三是在后疫情时代,政府需出台激励、扶持政策措施,帮助文旅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文旅消费,提振市场信心。

(二)制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3〕3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巴政发〔2023〕4号)

二、目标任务

奖励资金从2023年市级财政安排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着力提振发展信心,激发文旅消费活力,助力文化旅游市场回暖,实现我市文化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巴彦淖尔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扶持措施》共7章。第一章明确了奖励资金来源。第二章明确了申报主体奖励对象。第章奖励项目和标准,共4条。对招徕(输送)游客、旅游包机、旅游专列、自驾旅游四大类进行奖励章奖励申报,对申报材料、时间进行明确。第章奖励审核,共3条。对监督、异议处理进行明确。第章责任追究,共3条。对违规申报责任进行明确。第其他事项,共4条。明确了奖励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等。

三、涉及范围

申报主体为在国内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企业(包含分社),并与游客、铁路、航空部门或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含旅游专列、包机、自驾游合同)。

四、执行标准

(一)招徕(输送)游客奖励

1.对组织游客(含港、澳、台地区及入境游客)到巴彦淖尔市一日游(不住宿),每批次游客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500人(含)以上,给予申报主体奖励20元/人次。

2.对组织游客到巴彦淖尔市过夜游,每批次游客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累计组织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按游客在我市每住1晚奖励申报主体30元/人次。

(二)旅游包机奖励

对组织市外游客以旅游包机的形式到巴彦淖尔市旅游,飞机在巴彦淖尔市境内的任意机场落地(巴彦淖尔天吉泰机场和乌拉特中旗通用机场),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且至少住宿1晚,旅游包机或切位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给予申报主体补贴5万元/班次;旅游包机或切位每班次达到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给予申报主体补贴2万元/班次。

(三)旅游专列奖励

对组织自治区外游客以旅游专列的形式到巴彦淖尔市旅游,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给予申报主体奖励3万元/列;在我市住宿2晚,并游览4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给予申报主体奖励6万元/列;在我市住宿3晚,并游览6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给予申报主体奖励9万元/列。

(四)自驾旅游奖励

对申报主体组织抵达巴彦淖尔市的自驾游车队,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每批次车辆以20辆为基数:20—29辆,奖励400元/车;30—39辆,奖励500元/车;40辆(含)以上,奖励600元/车。

五、奖励申报

首次申报于措施正式发布后的次月10日开始,后续申报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财政局,申报截止2023年11月10日。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后,在2023年12月15日前分批次予以兑现奖励。

首次申报和后续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旅行社要事先与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签定招徕游客奖励申请协议或填报招徕游客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有效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旅行社所在地的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近2年无违法违规证明原件; 

(四)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游责任险保单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旅游意外险保单复印件(网上可查证的);

(五)有效期内的旅行社合同、与旅游运输企业签订的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团队确认单及用车确认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六)与游客签订的电子合同,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签订并上传的合同为准 (一日游也可以签纸质合同);

(七)该团游览收费A级景区的景区门票原件或加盖景区公章的收据(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八)团队游览凭证,包括景点门票原件或加盖景区公章的收据(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景点内团队消费收据(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酒店入住流水和发票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等; 

(九)申报旅游大巴客车以及组团自驾车的除1-8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行程范围内的交通过路费凭证(查验)和复印件,行程范围含巴彦淖尔市; 

(十)申报旅游包机的除1-8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或机场集团的包机合同原件(查验)和复印件及旅客登机牌,行程范围的起点不限,终点为巴彦淖尔市; 

(十一)申报旅游专列奖励的除1-8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专列调车令(复印件)及游客车票(大票、附名单旅行社加盖公章),行程范围的起点不限,终点为巴彦淖尔市。 

(十二)团队在A级收费景区团队合照、下车小视频(照片及视频内必需有大巴车的车号及外观)。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团队汇总表必须包括申报机构全部申报团队,表内注明每团团号(与派团单同号)、组团社名称、地接社名称、团队总人数、过夜天数、出团时间、游览市内景点名称,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二)合同及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以出团日期为准),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清晰有效的公章(如英文版本需经专业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三)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内电子合同需提供完整版,并标明游客姓名、身份信息、团队行程,以及加盖旅行社电子章或公章和游客签名;散客拼团需每人或独立群体每人(个)一份; 

(四)团队确认单必须机打,内容清晰,列明团号、行程、住宿 酒店名称、游客人数、地接导游姓名,且加盖地接社和组团社公章(业务章、部门章、客情章无效),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五)团队名单必须机打,每团一表,包含团号(与派团单同号),组团社名称(或客源地,列明至地级市,如XX省XX市)、团队总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境外团队还需游客护照号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编号),必须加盖旅行社公章(业务章、部门章、客情章等无效),且入驻酒店日期、名称与在公安住宿系统内核查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六)团队游览凭证为门票、发票或收据,必须标明旅行社名称、游览人数、时间,并与团队行程一致; 

(七)住宿发票均在有效期内,全部为机打发票原件,且一团一票(手写、手撕票、合开票以及大发票无效),酒店名称与派团单相符,发票专用章清晰、填写规范、列明住宿间(天)数,上述信息均与发票专用查询系统相符,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八)住宿结算单(即水单)须为机打原件,且字迹清晰、数据齐全(包含房号、间数、人员信息),且酒店名称与行程单相符,住宿时间与派团单行程相符,住宿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并加盖酒店收银章,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九)带团导游员需遵守职业道德,且在后续的接团过程中留有痕迹(如景区门票签字、住宿流水签字),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十)用车确认书需包含团号、时间、线路、游客人数、车型、数量、车牌号、司机姓名等信息,且上述信息与相关申报资料相符,公章清晰有效,符合以上要求视为合格。 

注:以上材料均需分别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报项目的材料原件若存在涂改痕迹,或团队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2023年申报资格。

七、新旧政策差异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巴彦淖尔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7〕60号)于2019年废止。2023年新制定了《巴彦淖尔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扶持措施》。两个政策的差异主要有:

(一)奖励对象不同。旧政策奖励对象为巴彦淖尔市内、外从事旅游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巴彦淖尔市旅游文化挖掘、创新旅游产品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新政策申报主体为在国内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企业(包含分社),并与游客、铁路、航空部门或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含旅游专列、包机、自驾游合同)。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不同。旧政策奖励范围主要为鼓励旅游企业创牌升级、加大宣传营销支持、加大“引客到巴彦淖尔市”支持、加大旅游商品研发力度、支持引进培育人才、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创意发展六个方面支持。新政策奖励范围仅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扶持支持。

2023年巴彦淖尔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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