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巴彦淖尔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提振发展信心,激发文旅消费活力,助力文化旅游市场回暖,实现我市文化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资金来源
所需奖励资金从2023年市级财政安排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
申报主体为在国内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企业(包含分社)。
三、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招徕(输送)游客奖励
1.对组织游客(含港、澳、台地区及入境游客)到巴彦淖尔市一日游(不住宿),每批次游客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500人(含)以上,给予申报主体奖励20元/人次。
2.对组织游客到巴彦淖尔市过夜游,每批次游客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累计组织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按游客在我市每住1晚奖励申报主体30元/人次。
(二)旅游包机奖励
对组织市外游客以旅游包机的形式到巴彦淖尔市旅游,飞机在巴彦淖尔市境内的任意机场落地(巴彦淖尔天吉泰机场和乌拉特中旗通用机场),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且至少住宿1晚,旅游包机或切位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给予申报主体补贴5万元/班次;旅游包机或切位每班次达到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给予申报主体补贴2万元/班次。
(三)旅游专列奖励
对组织自治区外游客以旅游专列的形式到巴彦淖尔市旅游,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给予申报主体奖励3万元/列;在我市住宿2晚,并游览4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给予申报主体奖励6万元/列;在我市住宿3晚,并游览6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给予申报主体奖励9万元/列。
(四)自驾旅游奖励
对申报主体组织抵达巴彦淖尔市的自驾游车队,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每批次车辆以20辆为基数:20—29辆,奖励400元/车;30—39辆,奖励500元/车;40辆(含)以上,奖励600元/车。
四、奖励申报
首次申报于措施正式发布后的次月10日开始,后续申报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财政局,申报截止2023年11月10日。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后,在2023年12月15日前分批次予以兑现奖励。
五、奖励审核
(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应当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名单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申报主体向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供普通发票,并备注“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扶持措施”专项奖金。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专项奖励经费预算安排,向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兑现奖金。
(三)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六、责任追究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事项
(一)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奖励一项的原则给予兑现,不重复奖励。
(二)鼓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全市各景区管理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扶持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叠加奖励措施。
(三)奖励资金的审核、批复和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申报、使用分配和实施管理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
(四)本措施有效期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等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
《巴彦淖尔市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扶持措施》政策解读
2023-07-13